簡訊服務條款

歡迎您使用 Meta8 CRM 雲端服務平台(https://www.meta8.com.tw,以下簡稱「Meta8」或「本網站」)之簡訊發送服務。本條款旨在說明使用 Meta8 CRM 簡訊模組及相關發送功能(以下稱「本服務」)時,使用者(以下稱「客戶」)與 Meta8 CRM(以下簡稱「本公司」)之間的權利與義務。 本服務係提供簡訊發送之技術平台與系統介接功能,協助客戶依據主管機關及電信業者之相關規範執行訊息發送作業。本公司僅作為技術服務提供者,並不參與或干涉客戶簡訊內容之撰寫、審核、核可或決策。使用者於啟用或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已閱讀、理解並同意遵守本條款及本網站其他相關規範。

一、定義

  1. 本服務:指 Meta8 CRM 內之簡訊發送模組及其相關管理、串接與報表功能。
  2. 合作電信業者:指依法設立並提供簡訊傳遞或相關服務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及其平台供應商。
  3. 發送者名稱:指於簡訊內容顯示之訊息來源標示,得為公司、品牌、組織或社團之正式名稱。
  4. KYC 資料:指為配合實名制及風險管理所需,由客戶提供之公司、品牌及聯絡資訊等資料。

二、服務範圍

  1. 本公司提供簡訊發送之系統平台與技術介接,訊息之實際傳輸由合作電信業者執行。
  2. 本服務之提供僅限合法使用,客戶應自行確保其發送目的、對象及內容符合中華民國法令與主管機關規範。
  3. 簡訊傳送結果以合作電信業者之回報為準,本公司不保證於特定時間或特定收件端之必然送達或顯示結果。

三、資料提供與審查配合

客戶於啟用、續用或使用本服務期間,應依本公司或合作電信業者之要求,提供必要之資料或文件,以供身分驗證、核備或合規審查之用,包括但不限於 KYC 資料。 客戶應確保所提供資料之真實、正確與完整,並於資料變更時及時通知本公司更新。
本公司得就客戶提供之資料進行形式審閱,並依電信業者或主管機關規範轉交辦理相關核備或審查作業。 因客戶不配合、提供不實或逾期補件而致申請、發送或服務使用受阻、延遲、退件或停權者,其法律上或行政上之不利後果由客戶自行承擔,本公司不負任何賠償或保證責任。

四、發送者名稱規範

    客戶所設定之發送者名稱應與核備資料一致,並符合合作電信業者及主管機關之格式與管理規定。 發送者名稱應可辨識並足以表示客戶或其品牌之身分,應以中文或英文半形字元呈現,並維持與核准名單之一致性。 未經核可之名稱或與白名單不符之設定,合作電信業者得拒絕傳送;因此所生限制、延誤或費用由客戶自負。

五、簡訊內容規範

    客戶應建立合理之內容審核與風險控管機制,並自負其發送內容之合法性、真實性與完整性。 客戶不得利用本服務發送含有違反法令、主管機關公告、合作電信業者規範或社會秩序之內容,亦不得從事詐騙、釣魚、偽冒、侵權、未經請求之行銷或其他不當行為。 若發送內容涉及第三方之名稱、商標或權利標的,客戶應先行取得合法之同意或授權並自負相關證明責任。 本公司及合作電信業者得基於風險管理與合規要求,拒絕或中止傳送可疑或違規之內容,並得請客戶補充或說明。 本公司僅提供簡訊發送之技術平台與系統介接服務,對客戶所發送之訊息內容不負事前審查或核可義務;其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及對第三人權益之影響,均由客戶自行負責。本公司對因客戶內容所生之一切爭議或損害,概不負擔任何責任。

六、費用與收費

本服務之計費、費率、優惠或其他收費方式,依本公司與客戶間之報價或系統公告為準。本公司保留依市場及營運需求,調整服務內容或費率之權利,並將於合理期間前以公告或通知方式告知客戶。若本網站調整價格或銷售活動條件,客戶不得要求退還原購價格與調整後價格之差額,亦不得以任何形式請求補償或折讓。

七、責任歸屬

  1. 若因客戶使用本服務之行為或內容,致主管機關、合作電信業者或其他第三方對本公司採取停權、罰鍰、查核或其他處置,客戶應自行承擔相關責任與費用,並賠償本公司因此所生之損失。
  2. 本公司僅提供簡訊發送之技術平台與介接功能,不參與客戶簡訊內容之撰寫、審核或核可。客戶所發送之內容,應由客戶自行負責其真實性、合法性與完整性。
  3. 若客戶違反本條款或相關法令規範,導致簡訊服務遭電信業者限制、終止或被主管機關查處,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提供服務,且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八、終止服務

  1.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本服務,並得逕行移除相關設定:
    • 違反本條款或主管機關規範
    • 未依約繳納費用、拒不補件或多次違規
    • 經合作電信業者或主管機關通知須限制或停止之情形
    • 其他足認有侵害本公司、合作電信業者或第三人權益之虞者
  2. 因前項情形致服務暫停或終止者,客戶仍應負擔既已發生之費用及相關責任。

九、資料保存與查核

本公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資訊安全規範,保存客戶提供之必要資料與發送紀錄,保存期間及範圍以達成合規與稽核之目的為限。當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或合作電信業者依法請求查核時,本公司得於法定範圍內提供必要資料。客戶應自行備份其發送資料與報表,本公司不負永久保存義務。

十、責任限制與免責聲明

  1. 本公司提供之為簡訊發送之技術平台與系統介接功能,對客戶之內容撰擬、審核、核可或決策不涉入,並不對其內容之真實性、合法性或適法性負責。
  2. 因電信端維護、系統異常、網路中斷、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所致之延誤、退件、失敗或資料遺失,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3. 客戶因使用本服務而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遭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自負其責,並使本公司免受任何損害或爭議。

十一、條款之變更與適用

  1. 本公司得視法令、政策或業務需要修訂本條款,修訂後之內容自公告於本網站時起生效。客戶於修訂後仍續用本服務者,視為已閱讀、理解並同意修訂內容。
  2. 本條款未規定事項,依中華民國法令及雙方其他契約之約定辦理;本條款部分條文被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時,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
  3. 本條款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依誠實信用及平等互惠原則,共同協商解決。 若因此產生任何爭議,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均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